编辑同志:
结婚后,我发现丈夫陈先生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我,我们在一起工作的同事也未提及过这件事情。由于我及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我决定与陈先生分手。可是,我与陈先生已经共同生活1年多时间,拥有不少财产,不知道如何处理。
请问:我可否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若可以的话,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又该如何处理?
(资料图片)
读者:温泉
温泉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你可以自知道陈先生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两人婚姻的诉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据此,你和陈先生的婚姻当被法院依法撤销时,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不属于配偶关系,所以不适用婚姻法律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
如果你和陈先生无法达成协议,你首先要做的是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该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对方无权享用。而对于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等,如果认定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对该共有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首先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无过错一方有权多分财产。另外,法院还会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各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