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张自然资办发〔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一)上级文件要求。《湖南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湘自资规〔2022〕3号)出台后,对于具体怎么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通知》的出台,就是细化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计提与使用,统一规范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管理。
(相关资料图)
(二)现势工作需求。目前,全市对于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与使用,具体做法各不相同。同时,过来由于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不规范,矿山关闭后基金数额较少,无法满足矿山生态修复需求。因此,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迫在眉睫。
二、文件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三)《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39号);
(五)《关于做好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82号);
(六)《湖南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湘自资规〔2022〕3号)。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通知》中第一条内容,主要是对生态修复基金缴存方式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通知》中第三条内容,主要是明确办理基金申请划转的具体条件。
(三)《通知》中第四条内容,主要是明确不予受理矿山企业基金划转申请几种情形。
(四)《通知》中第五条内容,主要是矿山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
(五)《通知》中第六条内容,主要是对后期管护与监测费用的具体明确。
(六)《通知》中第十条内容,主要是说明引进监理机制和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