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吴先生拿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和1万元的现金去存款,工作人员陈某直接递给他一张存款单让签字,吴先生没有多想就签了字。过后查询余额时发现账户里只有2万元,他找到存款行要求查看录像,存款行称:监控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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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有一张到期的两2万元支票,家里正好又卖了粮食,他又凑了1万元想和2万元支票一起存到卡里。
当他来到存款行时,前面有很多人在排号,工作人员陈某走到吴先生跟前,问他办理存款还是取款,如果是普通业务,可以去自助取款机办理,省事还不用排队。
吴先生表示,自己是支票业务转存款,需要在柜台办理,陈某听到吴先生是办理存款,就说可以帮他办理。
吴先生没办理过这种业务,见该行的工作人员这么热情,自己还不用排队非常的感谢,于是吴先生就将支票和现金交给了陈某。
按着存款行的规定,办理这种业务手续是非常繁琐的,需要存款人填写申请单、存款的数额、以及存款的期限、日期,最后一项才是签字。
但是陈某不知为何,将这些手续都省去了,直接拿了一张存款单给吴先生,就让他签字。
吴先生对存款的手续不了解,而且对存款行以及工作人员是绝对的信任。
他拿到单子后并没查看上面的内容,就毫不犹豫的在单子上签了字,在确定存款业务办理完毕后,吴先生就回家了。
几个月后,吴先生去取钱,输入了密码和金额后,显示余额不足,查询后发现自己的卡里只有2万元。
他经过回忆,确定自己去存钱的当天拿的是1张2万元的支票,和1万元的现金,存款后的这段时间自己并没有取过钱。
吴先生认为,陈某主动帮自己办理业务,只给自己存了支票上的2万元,他不敢迟疑赶紧去了存款行,找到了帮他办理存款的陈某。
吴先生表示陈某少给自己存了1万元钱,他还将当天办理业务的过程描述了一遍。
但陈某却一口咬定吴先生那天就只拿了1张2万元的支票,根本就没有1万元的现金。
陈某还关切得让吴先生想想,他所说的1万元是不是根本没有带过来,或者是用做其他用途了,然后自己闹混了。
吴先生家里没有其他进项,就只有卖粮食的1万多元,所以他确定,这1万元的现金是带来存款的,并未做其他用途,现在陈某却不承认了。
因为农村家里并没安装录像头,也没有人证明,吴先生急得不知所措,他觉得是陈某将自己的1万元现金私自侵吞了。
吴先生提出,既然自己无法证明确实是拿了1万元现金来,银行可是到处都有录像头,查看一下当天存款时的录像就可以真相大白。
但他的要求被存款行拒绝,理由是,当时的录像因为时间太长被删除已无法查看。
就这样,吴先生卖粮食的1万元钱,无声无息的没了,他很心疼。
一年的粮食只卖了1万多元钱,本想存银行安全又保险,谁想到1万元却打了水漂。
同时吴先生又很憋屈,自己明明存了3万元,账户里却只有2万元,1万元给弄丢了不说,还被质疑无理取闹。
在多次和存款行协商无果后,吴先生只好将存款行和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自己的1万元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意思是吴先生认为,陈某和存款行侵吞了自己的1万元钱,那就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一、吴先生提出,自己无法证明自己的存款确实是3万元,能证明自己的,只有存款行当时办理业务的实时录像。
但是,当时他找到该行是要求查询时,银行称,时间过长当时的视频已被删除,这就使自己失去了证据。
吴先生认为,当时自己办理存款业务,该行应向自己出具存款申请单,由本人在该申请单上填写存款金额、存款期限、以及存款日期,然后按手印、签字存档备查,该单据可以作为自己存款的证据。
而该行工作人员陈某,直接拿来存款单让自己签名,因为不是自己填写的存款金额,这样就使自己失去了第二个证据。
吴先生认为,陈某未提供填写格式申请单,直接让自己签字,办理业务的流程上存在过错。
因此陈某应退还自己的2万元存款,但陈某是该行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其过错应由存款行负责。
二、存款行辩称,吴先生只将2万元支票结清后存入账户内,且银行每天需要对账显示的是平账,因此证明该行确实没有收到1万元现金。
无法查询当时的录像也并非故意,而是由于时间过长,当时的录像已经不存在,无法调取。
存款行承认陈某为吴先生办理的存款业务不符合存款程序,但是存款单写有存款金额,吴先生作为存款人没有注意查看,属于个人过错,该行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对存款单没有确认就盲目签字存在过错,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
存款行办理业务的流程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吴先生只拿回了5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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