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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整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行为的通告,要求全市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
全市各餐饮经营单位: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部分餐饮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收费餐具(含一次性消毒餐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餐饮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卫生合格的餐具。为推动临沂市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违反本规定,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定最低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费用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用餐时,如遇到强行或变相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31日